此次,四川省政協委員、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曾文忠準備了7份提案,其中《關于將嚴重超載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的建議》是他最下功夫的一份,他說,嚴重超載和醉駕一樣危險,應該納入危險駕駛罪。
嚴重超載或納入危險駕駛罪
● 頻繁引發交通事故超載成為“潛規則”
“近年來,因車輛超載造成的剎車失控、爆胎、側翻引起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事故層出不窮。”促使曾文忠寫下這份提案的一個直接誘因,是去年年底成自瀘高速發生的一起車禍,肇事罐車失控連撞數十輛車,造成8死23傷的嚴重后果。根據事后調查,肇事罐車超載量達到該車準載量的3倍。
曾文忠說,“超載的車就像喝了酒的人,控制力就弱了。嚴重超載就相當于喝醉了,剎車、方向盤等都不再是正常的狀態。”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曾文忠說,按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要與其危害性相當的法律原則,我國對客車、貨車超載現象一直采用行政處罰的方式懲處,“處罰力度不夠,貨車的超載違法成本太低”。
根據現行《道法》,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曾文忠說,這項規定的行政罰款數額低,無法遏制超載情況發生。行政拘留只適用于超載并發生了交通事故、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情形。交通肇事罪只適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與其重事后懲處,不如加強事前預防。”曾文忠說,行政拘留和刑事處罰對超載行為僅有事后處罰功能,無預防功能,致使違法超載者存有僥幸心理。超載幾乎成了貨運的“潛規則”,“只要交了罰款,該超載的還是繼續超載。”
● 嚴重多次超載入刑建議司機或終身禁駕
在曾文忠的提案中,他首先從法理上分析了嚴重超載入刑的可行性,“超載行為具備危險駕駛罪所要求的法律構成要件。”
在客體方面,危險駕駛罪保護的是交通運輸公共安全,而嚴重超載行為已經對交通公共安全構成威脅;而且,危險駕駛罪構成以主觀故意為前提,超載司機對超載行為通常都有主觀故意。就立法目的而言,嚴重超載行為入刑,通過給予未發生嚴重后果的嚴重超載行為刑事處罰,從而實現預防目的。
曾文忠建議,將嚴重超載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之中。在“危險駕駛罪”中加入“在道路上駕駛嚴重超載的客車或者貨運機動車,情節惡劣的,處以拘役,并處罰金”的規定。
何為“情節惡劣”?曾文忠說,如果訂立的標準過低,適用性不強。他建議請專業機構進行評估,訂立一個科學合理的標準。此外,“多次超載”也應納入衡量標準。
同時,曾文忠希望《道法》做出與之相適應的調整,比如對因危險駕駛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駕駛人員,給予一定期限或者終身禁駕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