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調整后的上海市機動車輛(包括常駐上海的外省市車輛)征收標準為:出租營運小客車每月75元/輛;個體出租小客車每月38元/輛;小客車每月75元/輛;貨車每月68元/噸。滬C牌照車輛、摩托車及其他按費率征收的車輛征收標準也按原標準減半征收。外省市入境車輛按原標準減半征收,具體為:20座以下客車每次每輛15元;20座以上客車每次每輛25元;摩托車每次每輛5元,貨車按不同噸位也相應有所調整。
據介紹,調整后的上海市機動車輛(包括常駐上海的外省市車輛)征收標準為:出租營運小客車每月75元/輛;個體出租小客車每月38元/輛;小客車每月75元/輛;貨車每月68元/噸。滬C牌照車輛、摩托車及其他按費率征收的車輛征收標準也按原標準減半征收。外省市入境車輛按原標準減半征收,具體為:20座以下客車每次每輛15元;20座以上客車每次每輛25元;摩托車每次每輛5元,貨車按不同噸位也相應有所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