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條例存在諸多監管盲點
據悉,原《甘肅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于1997年5月28日實施后,前后經兩次修正,延續使用至今。而隨著甘肅省道路運輸業的快速發展,道路運輸市場本身發生了較大變化,行業管理職能也有了很大擴展,一些新職能和新任務缺失法規依據,造成部分領域管理不到位和管理缺位的問題日益突出,既有的一些法規政策也難以適應運輸市場的發展需要,面對物流服務等新型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市場管理中的盲點需要由法規去規范。為更好地適應和服務道路運輸事業發展,在立法層面上解決制約道路運輸科學發展的法制化問題,重新修訂《省道條》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據悉,本次修訂工作除將原來的《甘肅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名稱變更為《甘肅省道路運輸條例》外,在適用范圍、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和汽車租賃經營的市場準入、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調整。
汽車租賃經營不少于5輛車
《修訂草案》將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和汽車租賃各自單獨納入條例適用范圍,并對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和汽車租賃設定了詳細的許可條件和許可程序,同時在條例適用范圍中新增加了道路運輸物流服務(貨運代理、聯運服務、貨物配載、倉儲理貨、信息服務和搬運裝卸)。記者在修訂草案中注意到,申請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應當具備四個條件:有不少于5輛經檢測合格并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規定的車輛;有面積不少于保有租賃汽車垂直投影面積1。5倍的停車場;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申請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的,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檢測場地及設備、設施;有必要的技術和管理人員;有健全的機動車檢測管理制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客運企業發生重大事故吊銷許可證
為了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修訂草案規定,道路旅客運輸車輛營運線路長度超過400公里(高速公路客運超過600公里)的,應當配備兩名及以上駕駛員,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同時,《修訂草案》加大了安全責任事故的懲處力度。對于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者,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無效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這一系列規定從制度上為甘肅省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提供了保障,也強化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運輸安全的源頭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