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東省物價局官方網站看到,由山東省物價局和山東省交通運輸廳聯合出臺的《山東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將于5月1日起正式實行,各類車輛的各種拖車救援費用有了詳細標準。《標準》中不僅對拖車服務收費有了明確的要求,還對吊車、駁運、貨物裝卸費、車輛(貨物)停車看護費以及換輪胎、解剎車的費用都有了明確規定。其中,一類車拖行10公里以內,收費是260元,拖行10公里以上的,在基價基礎上每公里加收10元。
根據《標準》,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項目共分為拖車、吊車、駁運、貨物裝卸、車輛(貨物)停車看護、換輪胎、解剎車七類。其中,拖車的費用按照一、二、三、四、五類車劃分,其中拖行10公里以內的按照基價收費,分別是260元/車·次、350元/車·次、400元/車·次、500元/車·次、600元/車·次,而拖行10公里以上,就要在基價的基礎上增加相應的費用。
貨物裝卸一項中,使用鏟車或叉車的基價為300元/次,裝卸費按照每噸40元收費,而人工費用則按照每噸80元收費(不足1噸按1噸計)。車輛(貨物)停車看護費一項,空車按照每車每天20元收費,載有貨物車輛(包括貨物)按照每車每天30元收費。換輪胎則按照每個輪胎50元收費,每車最高150元,解剎車按照50元/軸收費,每車最高150元。
● 說明:拖、吊危險品車收費上浮30%
根據《標準》規定,拖、吊運載國家規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險品和車輛,應在監管相關危險品的政府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收費標準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上浮30%。
同時《標準》中還對一些特殊情況加以說明,其中救援過程中若拖車同時發揮了吊車作用,收取拖車費后,再按吊車收費標準的50%計收吊車費用。而貨物裝卸費是指從被救援車輛卸載至場地并從場地裝運至轉運車輛收取的費用。救援車輛到達現場,因車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價的60%計收。吊車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
● 要求:路政部門不可“強賣”服務
遭遇過天價拖車費的王先生跟記者反映,發生事故需要救援拖車時,僅報警通知了交管部門就有自稱拖車公司的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并將車拖至一處汽修廠。王先生懷疑工作人員的信息來源以及與汽修廠的合作關系。
對相關路政部門“強賣”拖車服務的現象,此次出臺的《標準》中也有明確要求,車輛救援要遵循“安全、效率”的原則,相關部門應在高速公路沿線統一布局施救站點,配置救援車輛和設備,建立健全車輛救援服務指揮調度系統。事故車輛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故障車輛原則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或服務區,也可拖移至當事人選擇的其他停放地點,但不得強行拖移車輛到指定場所維修。
《標準》中還強調了,依法拖移違章停放車輛屬于行政執法行為,專職救援隊伍不可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收取費用,而救援服務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統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主要由專職救援隊伍承擔。
● 相關提醒:救援拖車一定要簽訂服務協議
根據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的規范要求,所有救援服務機構應與當事人簽訂服務協議(因事故造成當事人重傷或死亡等特殊情況除外),服務協議中應當寫明服務單位、救援時間、拖移地點、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要個收費項目都不給,還簽什么協議呢?”曾遭遇天價拖車的市民王先生告訴記者,在與拖車公司進行協商時,他們并未簽過任何協議。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拖車公司提供的拖車服務很少有與車主簽協議的,而物價部門工作人員介紹,《標準》中特別提醒當事人要與拖車公司簽訂救援協議。“協議就是一份保證,上面需要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這樣就避免了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物價部門相關人士介紹。
同時,該標準規定,服務協議中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當事人對協議中應有項目以及收費標準有所了解,如果遇到拖車公司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時,就可以撥打物價局熱線進行舉報投訴。根據規定,高速公路清障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救援機構需要使用稅務票據,照章納稅,而收費單位則要按照規定做好收費公示,自覺接受物價、交通運輸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