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部署了大氣污染防治的十條措施(以下簡稱“國十條”)。其中,機動車尾氣排放作為治污重點被提到了日程。與此同時,被推遲數年的第四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也將在今年7月1日全面實施。
兩措施雙管齊下必然能夠推動節能減排工作的有效執行,但如何在各地真正地貫徹落實成為難點。對此,《商用汽車新聞》記者對各地區進行了調查,了解落實國Ⅳ的情況。
北京:非國Ⅳ車不予辦理環保手續
為了貫徹國Ⅳ排放法規,北京市發布實施重型汽油車和重型柴油車第四階段排放標準有關事項。
首先,自2013年7月1日起,除公交和環衛用途外的所有在北京市銷售和注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的重型車,其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和北京市相關標準規定,重型柴油車(發動機)企業應按照《關于重型柴油和燃氣汽車(發動機)申報北京環保目錄有關要求的通知》(京環發〔2013〕47號)的有關要求申報環保目錄。屆時,北京市不再受理汽車(發動機)企業申報國Ⅲ重型車(發動機)環保目錄,停止發布重型車(發動機)國Ⅲ環保目錄(已發布的國Ⅲ環保目錄同時作廢),并對不符合第四階段標準的車型不予辦理環保手續。此外,公交和環衛用途的重型柴油車繼續執行第五階段排放標準。
其次,凡在2013年6月30日前已購買的(以購車正式發票日期為準)和已從外省市轉出遷往北京市的(以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轉移登記日期為準)國Ⅲ標準重型車,可繼續辦理環保手續。
而對于使用選擇性催化還原技術(SCR)的國Ⅳ標準重型柴油車生產企業,要確保車輛在車用尿素溶液不正常使用時,車載診斷系統(OBD)指示燈點亮并限制扭矩。同時,要在產品說明書中告知車主定期添加車用尿素溶液,保證車輛排氣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
海南:黃標車采取限行措施
根據環境保護部公告和海南省政府《關于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海南省交警總隊決定:自5月21日起,海南省對生產、進口、銷售的氣體燃料點燃式汽車未達到國Ⅳ排放標準的,一律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對2013年7月1日(含當日)后生產、進口、銷售未達到國Ⅳ排放標準的壓燃式汽車,一律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empirenews.page--] 此外,海南省交警總隊還明確表示,對轉入日期在2013年5月20日(含當日)之前,未達到國Ⅳ排放標準的氣體燃料點燃式汽車,和轉入日期在2013年7月1日(不含當日)之前未達到國Ⅳ排放標準的壓燃式汽車,交警部門應予辦理轉入登記,超過上述日期的一律不予辦理轉移或變更轉入登記和轉移或變更轉出登記。
在辦理核發機動車定期檢驗合格標志業務時,審核車輛排氣污染定期檢測結果應合格,車輛排氣污染定期檢測結果不合格的,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同時,根據各市、縣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試行對持黃色標志或未持標志的機動車采取限制行駛區域、限制行駛時間、限制行駛車型和違章處罰等交通管制措施。
四川:嚴控尾氣排放
近期,四川省政府針對灰霾污染防治工作下發了《關于加強灰霾污染防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隨后,四川省環保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等多家部門經深入研究,正式出臺了《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重點工作進行了分解落實。
“機動車尾氣排放是造成灰霾污染的一個主要原因。”四川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說,此次《方案》便提出了更強有力的措施。
《方案》規定加快淘汰“黃標車”,并要求各市(州)政府盡快出臺“黃標車”限行措施。“2013年底前,成都主城區將實行‘黃標車’禁行,其他地級城市主城區2015年底前實行‘黃標車’禁行。各級公安部門還會限制‘黃標車’轉移登記,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有關規定。各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負責營運‘黃標車’的淘汰工作,按照國家要求,今年內制定分階段淘汰污染嚴重的大型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時間表,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淘汰任務。”該負責人表示。
此外,《方案》中說明要推動油品配套升級和油氣污染治理。各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強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推進油品配套升級,協調解決2015年底前全面供應國Ⅳ標準車用汽油,2016年底前全面供應國Ⅳ標準車用柴油。并會同環保部門制定油氣污染治理方案,督促指導加油站、儲油庫經營企業有序開展治理改造工作。同時,對新改、擴建的加油站、儲油庫,環保部門要嚴格環評審批和驗收,未達到國家排放標準要求的,一律不得通過驗收。
與此同時,全省要大力推進節能環保汽車的推廣應用。加快大中城市、重點鄉鎮、高速公路等天然氣加氣站建設,完善全省天然氣加氣站網絡體系。支持單位和個人購置清潔汽車。大力發展清潔汽車裝備制造業,推進技術進步和自主創新。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建設,多設線路,多投運力。
另外,要加強環保標志管理。今年內,四川省各市(州)還將全面開展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確保2015年底前機動車環保標志發放率達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