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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頻頻下發的“治超令”,一邊是屢見不鮮的超載超限。自2000年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出臺以來,全國“治超”已14年之久,緣何“超”與“治超”仍并行“在路上”,難見成效?
我們看到,在許多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上,貨運車輛的超載現象甚為嚴重。超載極易引發交通事故,據有關部門統計,載重貨車道路交通事故中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載造成;超載且容易造成交通擁堵和加速路橋的損壞。
危害如此嚴重而屢禁不止,究其原因,是治理超載的措施只治標不能治本。發文、罰款已經成為一些地方“治超”的慣用手段,“治超”甚至還淪為了某些管理部門的“搖錢樹”。
我認為,治理超載要建立好制度,嚴格規范管理部門的權力和責任。要徹底斬斷“治超”管理部門與“治超”之間的利益鏈,讓罰款與管理部門的利益完全脫鉤;與此同時,要建立好監督考核體系,防止管理部門不作為,可以建立紀檢監察、人大代表、新聞媒體、群眾代表等多方監督機制,把超載發生數作為考核管理部門績效的一個重要依據。
除此之外,更要從源頭上抓好對超載的治理。因為公路貨運成本過高是當下超載發生的主因。公路貨運除相關稅負外,非稅費用名目繁多,什么保險費、運管費、營運費、貼花費、建設費、貨運附加費、準駕年檢費等,還有路橋費等各種各樣的“買路錢”?!把蛎鲈谘蛏砩稀?,過高的收費讓公路運輸業不堪重負,造成了不超載不賺錢的局面。
所以,要從降低公路貨運成本上多下功夫,應盡快清理減少收費項目,特別是要堅決杜絕各種亂收費、高收費等,讓貨運車輛在不超載的情況下依然有利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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